企业进行劳务外包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在外包服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发包后,企业可以从业务的具体管理中退出,将发包业务的具体管理转化为对承包方的管理,再由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管理外包人员。
承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承担外包人员的招聘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外包员工的薪酬确定和奖惩考核应由承包方根据具体业务负责。既想保证用工质量,又要降低用工风险。
企业应当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其他对承包方的管理工作。外包员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计划等具体工作安排应当要求承包方按照要求进行管理,而不应直接对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终企业也仅对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结算承包费用。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